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院士后備人才培養計劃實施辦法〉等三個文件的通知》(寧黨辦〔2015〕51號)和《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實施人才強區工程助推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的通知》(寧黨辦〔2018〕1號)精神,加強對青年拔尖人才(以下簡稱“培養對象”)及其培養單位的考核管理,加快培育造就一支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高層次后備人才隊伍,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入選自治區青年拔尖人才培養工程的國家級學術技術帶頭人后備人選、自治區級學術技術帶頭人后備人選、自治區優秀青年后備骨干人選及培養單位的考核管理。
第三條考核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注重政治引領、政治把關,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突出業績貢獻、鼓勵創新創業,充分發揮培養單位主體責任,分級負責、務求實效。
第二章考核內容
第四條對培養對象的考核內容包括政治素質、創新能力、工作實效、學風品德和經費使用等方面。
(一)政治素質重點考核培養對象是否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自覺投身“弘揚愛國奮斗精神,建功立業新時代”活動,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創新能力重點考核培養對象堅持科學精神,開展課題研究、技術攻關、自主創新等情況。
(三)工作實效重點考核培養對象履行崗位職責、業績貢獻及成果轉化,參與服務基層、技術指導、掛職服務等情況。培養期內,培養對象外出學習實踐時間原則上不少于6個月,國有企事業單位培養對象應服從組織選派到基層單位脫產掛職服務;參與或承擔課題研究任務或技術攻關項目不少于3項(國家級和自治區級學術技術帶頭人后備人選主持或參與國家級課題不少于1項),每年到基層、企業或生產一線開展服務實踐活動。
(四)學風品德重點考核培養對象是否學風正派、遵守職業操守和學術道德、遵紀守法。
(五)經費使用重點考核培養對象培養經費使用情況。
第五條對培養單位的考核內容包括搭建平臺、項目支持、培養激勵、管理服務等方面。
(一)搭建平臺重點考核培養單位制定青年拔尖人才培養計劃,為培養對象選聘相應領域專家學者作為導師,搭建交流互動平臺,組織和支持培養對象外出培養考察、學習研修等情況。
(二)項目支持重點考核培養單位鼓勵和支持培養對象參與重大科研項目、政策咨詢、項目論證、技術改造等情況。
(三)培養激勵重點考核培養單位研究制定青年拔尖人才培養激勵機制,在職稱評聘、績效分配、推先選優方面傾斜情況。
(四)管理服務重點考核培養單位發揮培養培訓、考核管理等主體作用,監督指導培養對象按規定使用專項資助經費,為培養對象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支持。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條對培養對象的考核實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期滿考核相結合的方式,按照“誰推薦、誰主管、誰考核”原則進行。中期和期滿考核當年不再進行年度考核。對培養單位實行中期考核和期滿考核,與培養對象的考核統籌安排、統籌開展。
第七條對培養對象的考核須把握以下重點:(一)年度考核由培養單位具體負責實施,結合培養對象年度科研工作和績效考核情況綜合評判。考核結束后,培養單位及時將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的培養對象名單報送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自治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二)中期考核由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各地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及人才辦按照隸屬關系分別組織實施,一般在培養對象培養期的第三年上半年進行,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自治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隨機進行抽查復核。具體程序為:自治區各行業主管部門、各地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及人才辦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分別組成考核組;考核組通過查閱資料、組織答辯、個別談話、實地察看等方式,對培養計劃的執行情況、培養經費使用情況等進行考核;在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各地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及人才辦中期考核基礎上,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自治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可視情況抽查復核。(三)期滿考核一般在培養期的第五年下半年進行,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實施。期滿考核采取實地走訪、座談討論、查閱資料等方式,對培養對象的學習培訓、科研項目、資金使用、工作實效等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自治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可視情況抽查。
第八條對培養單位的考核須把握以下重點:(一)對自治區級培養單位考核,由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織實施;考核市縣培養單位,由市縣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人才辦組織實施。培養單位圍繞考核內容要求撰寫單位培養情況工作總結,并提供佐證材料。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自治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可適時抽查。(二)對自治區人才密集單位的考核,由行業主管部門副廳級領導干部擔任考核組組長,配合單位相關業務處室負責人參與;對自治區其他培養單位的考核,由行業主管部門相關處室負責人擔任考核組組長,抽調配合單位業務處室相關人員參與考核;對市、縣培養單位的考核,由本級行業主管部門會同人才辦牽頭,抽調配合單位業務科室負責人參與考核。(三)考核組應以個別談話等方式聽取培養對象意見,培養對象在5人以內的應逐一聽取意見,培養對象在5人以上的應隨機抽取不少于5名培養對象聽取意見。
第四章 考核結果構成
第九條對培養對象的中期、期滿考核分值由自我評分、培養單位評分及主管部門評分三部分組成,分別占20%、50%和30%。具體評分標準見《青年拔尖人才考核評分表(樣表)》。培養對象的考核結果由考核組綜合分析研判確定,分為優秀、待改進、不合格等次。國家級學術技術帶頭人后備人選、自治區級學術技術帶頭人后備人選評定為優秀等次須至少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考核期內主持2個以上新產品或新工藝設計,或者參與企業、產品標準制定;
2.考核期內獲得授權專利3件以上,其中發明專利1件;
3.考核期內獲得自治區科技進步獎或新產品1項;
4.考核期內主持完成或承擔國家、省部級科研項目,或主持制定自治區級標準1項;
5.考核期內發表SCI/SSCI/EI/ISTP論文1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3篇以上或出版專業內有一定學術影響力的專著1部;
6.中小學教師考核期內獲自治區優秀教育科研成果獎二等獎及以上獎項,或獲自治區基礎教育科研成果獎一等獎,或主持并完成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教育學)課題1項。
考核優秀等次人數一般不超過相應層次考核人數的30%。
第十條對培養單位的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待改進三個層級,由考核組結合查閱資料、實地查看和聽取培養對象意見情況,綜合分析研判確定。培養單位應配套相應培養資金,為培養對象提供經費保障。
第十一條對培養對象和培養單位的考核結果由各行業主管單位審核并統一反饋,有關單位及時將考核結果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自治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原始考核資料由牽頭考核單位存檔備查。
第五章 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二條考核結果作為培養對象享受后續培養政策待遇、參加自治區其他人才選拔計劃和晉升專業技術職稱的重要參考。
中期考核為優秀等次的,對國家級學術技術帶頭人后備人選、自治區級學術技術帶頭人后備人選、自治區優秀青年后備骨干人選,分別追加中期(第2-3年)專項培養經費,每年10萬元、6萬元、3萬元,考核為待改進等次的按50%繼續支持人才經費;考核不合格的,不再作為培養對象,追回剩余培養經費并取消有關政策待遇。期滿考核為優秀等次的,分別追加后續(第4-5年)專項培養經費,每年10萬元、6萬元、3萬元,考核為待改進等次的按50%追加人才經費,期滿考核不合格的,收回剩余培養經費并取消有關政策待遇。
自治區優秀青年后備骨干人選中期、期滿考核均為優秀等次的,經組織相關領域專家評定后,可直接納入自治區級學術技術帶頭人后備人選繼續培養。
第十三條培養單位考核被評選為待改進等次的,申報人才項目、推優推先、外出培訓等從嚴控制。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即停止培養,并按規定取消政策待遇,追回結余資金,取消人才稱號:
1.學術、業績上弄虛作假的;
2.提供虛假材料騙取青年拔尖人才培養計劃人選資格的;
3.培養期內受嚴重警告及以上黨紀或記過及以上政務處分、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未經組織同意,出國逾期不歸或擅自脫離培養單位的;
5.在培養期內擅自終止其所承擔工作的;
6.工作調動或辭職離開寧夏的。
第十五條建立考核通報負面清單,對不認真履行培養、考核、管理職責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培養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減少相關人才項目、人才資金的支持。
第十六條培養對象或培養單位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考核牽頭單位申請復核,復核仍有異議的,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自治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確定考核結果。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地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可參照制定具體考核細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自治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自治區青年拔尖人才考核評分表(樣表)及培養單位考核表(樣表)
(轉自寧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20年6月10日)